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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要求追加副养费

婚姻家庭
2010-04-07 20:53:3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孩子,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 数额的合理要求。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1款中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12款中指出“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8款又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以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可结合上述规定,看对方要求是否符合。
  • 你好:可以要求,你不同意要提出理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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