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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07年6月应聘到某单位下属分厂,担任经理助理一职。入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口头约定600),过后1000元。遂领取工资时,单位强行扣押金500元。直至09年6月,因经济危机导致企业效益欠佳,分厂迁入总公司,09年8月搬迁完毕。09-8-11日上午,被无故辞退。 在职期间未签订合同,也未缴纳任何保险费用。 于09年12月将材料递交到仲裁,开始态度:不承认我是那儿的员工,后又商量。商量未果。 我现有材料:押金条(盖有总厂印章),胸卡,工资表(离开单位前一个月的,那上边体现出的是我是那儿车间的人)。 单位就是不承认我是那里的人。 我现有的证据充分吗?能驳回他们吗?

其它综合
2010-04-07 19: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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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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