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元月我前妻有外遇向我提出离婚要求,我再三劝说她回头跟我好好过日子,她不听劝告一意孤行。2009年3月26日我们在济宁市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上明确写着:双方有坐落在菱花小区18号楼住房一套现协商归男方所有。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签字按了手印也有民政局的公章。离婚后我要求她配合我过户,她答应一年以后给我过户。一年过后我再次要求她配合我过户,她以种种理由拒绝过户。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我想到了向法院起诉。现在我想请问律师我起诉她能否胜诉?她说她能胜诉的理由是:1房子是她出了大部分钱买的。2 她可以编造说当时写离婚协议时是我逼迫或者欺骗的她 。请问律师她以这两种理由就可以推翻协议吗?(当时买房子的各种收据都在我手里,有婚前的也有婚后的 ,当时买房子有她出的钱也有我出的钱还有双方共同借的钱。我们是1997年结的婚直到2003年还在交着房子钱,这套房子难道不是双方共同财产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