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粮食企业改制经政府批准,由粮食局考试考核由49名改制职工组成的国有粮食控股公司,当初工商注册登记时,国有股占89%,自然人股东占11%,注册资金1000万元。后来自然人股东通过集资从国有资产中购买400万元资产,但没有到工商变更登记。现在由于公司经营决策不当,把当初购买资产的集资款全部退给了股东,这样占用了银行贷款400万元用于资产,导致银行贷款不能按时归还,没有了资金公司停止运作已有两年了。现县粮食局以控股方(大股东)为由,提出解散公司,经全体股东大会投票表决,自然股东都不同意的情况下,不根据股东的意见强行要解散公司,面临公司40多名股东直接下岗。这样做是否合理?自然人股东能有什么办法阻止粮食局这种做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