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2009年3月24日入职一物业公司,担任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至现在(其中于2009年10月15日才签劳动合同)。在前段时间,单位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悄然招聘一新的接替我的人(已经于2010年4月1日入职)。所以,公司想让我自动辞职,而我却因为公司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原因没有自动辞职。于是,公司于2010年4月6日以《调岗通知书》的书面形式,让我去从事一低职位----物业公司的“绿化组花工”岗位,明显的逼我要嘛自动辞职,要嘛就整损我(从物业总经理助理职务调岗到花工职务)。
请帮帮我,我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请及时与我联系,真诚地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