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男女双方再婚,男方有一儿子,女方一女儿,考虑到种种原因,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是宴请双方亲朋好友。双方子女均以父母称呼对方,家庭关系很融洽。2009年12月,男方身患癌症身亡。
在此期间,由于男方经常在外工作,考虑到安全和方便,男方每次回家均不带任何东西,男方回湖南时住在女方家里,且花费很大,包括打牌、人情往来、置办家私、赠与女方金银首饰以及生活开销等等,男方2008年汇款40万给女方,表示用于女方的家用和他回来时的开销。两年来,各种开销已经有35万以上。
一年后,男方认为一直住在女方家里不太好,认为自己经济宽裕,应该自己出钱为女方购房,女方表示自己已另买了房产,没有必要买房。男方表示这套房子应该由他付款,便汇款30万给女方,后续的装修资金会再汇来。两年期间,女方将与男方亲戚共同投资一处地产,男方知道后表示同意,要求女方写上两个人的名字,现在资金因为某些原因筹不来,要女方想办法垫钱,女方出资80万,男方后这笔口头约定的投资还没有到账。
现在男方儿子从亲戚处得知投资地产他父亲也有份,要求女方把这两年男方给与女方的汇款悉数奉还,请问这些汇款该如何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