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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属于原国有企业改制后成立的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职工在2005年底改制时已经全部置换身份,2006年初在置换身份的职工中招入一部分为新成立公司的员工。在公司运行了四年后,也就是到了2009年底因银行清算贷款时无力归还,最后经过一系列清算后公司注销。现在有部分职工提出要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金,请问是否合理?是否有这方面规定?

其它综合
2010-04-06 16:13: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