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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小姐1999年8月进入某公司,职位为市场助理,期间公司每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2月25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其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约定工资为2000元/月,年底双薪,另每月有通讯费200元,交通补贴100元,餐费200元(此部分采用持票据报销形式),因安小姐工作表现平平,公司决定在2009年11月30日通知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婚姻家庭
2010-04-06 10:15: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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