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早7:00,张女士现男友上班途中被其前夫打伤,经浮出所处理过程中,其前夫称其2002年的离婚与其现在男友有关方才出手打人,经协调处理完毕;但张女士回家后左思右想想不通的情况下,离婚后8年第一次踏进其前夫家找其理论,前夫称”你还敢到家里来”,就出手打人,张女士气愤不过,被打过程中将其家中物品打坏,在其打完穿外衣时,张女士起身向门外跑去,其前夫追至其家门口,将其打倒在地,后经张女士家人知道后赶到,血迹已干的张女士倒在其家门口,报案后,派出所让张女士先看病,经医院证明,面部伤7CM,缝23针。当晚花费6000元左右,没钱住院诊治,回家打针。4月3日早上前夫在张女士居住的巷子里炫耀。
晚上去派出所找接案民警,称其前夫说张女士去他家时带的有刀有棍,是私闯民宅,他是正当防卫,民警让其回家提供证据。录完笔录后,说会在4月6日经过他们调查后对案子定性。
请问:
1、在当事人就诊其间,打人者被放出来,是不是合法;
2、放当事人出去提供证据,是不是就有当事人准备伪造现场和提供假证的嫌疑?
3、伤情签订应该什么时间去做?
4、如果定为伤害罪,前面的医院的病历是否能成为法律依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