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进入某公司从事市场营销工作,05年年底离职。期间因客户欠款4万多无法收回,于2006年7月被公司已客户欠款无法收回的由经手业务员负责为由逼迫打下欠条,因当时无力偿还,所以没写上还款日期,2009年4月年该公司得知我去竞争对手处上班就打电话来催问货款,并于09年5月快递了一份催款通知书给我,但在此之前到我打欠条之日公司从未向我催要过货款(2006-07——2009-04),2010年3月该公司将我告上法院催要货款。由于时间久远,我遗失了小部分当时客户的欠条(均为2003或2004年所欠,且已找不到人了),请问我可以以超过时效为由应诉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