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7月15日登记结婚,7月的时候父母拿出2000元,叫我去买一台电动车和洗衣机,我把钱给了女方,叫她去买,电动车是7月15日前买的,洗衣机是7月15日后买的,她自作主张买完电动车和洗衣机放在女方家中,于是我就等到举行婚礼迎亲的时候顺便把电动车和洗衣机运到我家中,现在离婚了,女方说洗衣机和冰箱是她娘家陪嫁过来的,也属于共同财产,要分割,合法吗?发票都是在我这边的,洗衣机是放在我父母家中一起用的,电动车目前我在骑。请问电动车和洗衣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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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起诉到法院,讲是不是共同财产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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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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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