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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7月从大学毕业后,签约到***上班。当时签的劳动合同的服务期限是3年半,现在我想离职。但当时签劳动合同时,附带签了一个培训合同。合同上写着:若服务期未满离职,则要赔付培训费用,共计5000元(依服务年限递减抵扣),还有2500元其他费用(包括我离职后要招募新人等的费用)。并且认可其费用报价,不用出示发票收据等。 这样,以我工作一年半计算,我现在需要赔付5200元左右。不然无法拿走档案、户口和社保。请问这笔费用,我该出吗?万分感谢!

其它综合
2010-04-04 22:26: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