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初,我母亲给我年长未婚的小叔子介绍了女朋友,开始几个月两人感情良好,两家礼尚往来,也同居了。其间女方以扩大生意为由向我小叔子借款4万元,我们一家人出于关照,并且看着两人好在眼里,应该能成婚。然后把钱凑好分两次给了她,一次是给现金,一次是汇款。按照小叔子的说法,汇款单据尚留着(保留丢失的可能性)。年底,两人感情破裂了。2010年初,在家人的压力下,小叔子要和她算好账,把我们的钱拿回来。但是女方否认曾经接收过我们的汇款。
有说法是:即使有汇款单据,但没有欠条,是无法定论女方借钱的。是这样吗?如果没有单据了怎么办?
请求律师指点迷津,指明个方向。
感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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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证明女方是借你们的钱,你们起诉也不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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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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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