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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月1日20:49分事发地点逍林镇水云路162号处,当事人甲方:驾驶浙BS轿车(驾驶员无伤害)在162号处起步往左变更方向时,与乙方自北向南驾驶摩托车无号牌2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朱佳杰受伤事故证据及原因分析:甲方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乙方次要原因。经过7个月的治疗,经过伤残鉴定为10级伤残,误工8个月,请问宁波地区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怎样赔偿法?请赐教,谢谢

交通事故
2010-04-04 20: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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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