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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装饰公司上班至今有三年4个月,在刚进公司时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2007年4月17日至2008年4月16日,合同约定综合保险自理,前三个月试用期不算。),且扣押了半个月工资,至今未给,同时在合同到期后均未与我续签合同,我已与2010年3月18日提出因无法胜任工作及合同未续签,权益无法保障为由提交辞呈,并发送了关于辞呈及工作交接的邮件与公司两位领导。他们已各种理由不开离职单与我,但口头承诺我离职,且最后一个月薪水及报销的资金均未支付与我(其他未离职员工已发放)。要我一周后在来公司办理离职,结算薪资及劳动补偿。但一周过后又让我自己计算所需补偿,我想知道我能得到最多那些补偿,具体怎么计算?(因以前经常加班,且打卡记录均有其亲属保存,综合保险也是由我以前离职过的同事举报后才从2008年10月交到2010年2月,工资条也没有, 是有公司账户以劳务费,奖金,暂支或预制直接打银行卡,并低于2000元,其余部分按现金支付) 2,最后一个月工资滞纳金计算方法。

劳动纠纷
2010-04-03 19:46:1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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