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购买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违约责任,按购房款30万×0.1%×355天数.开发商逾期交房,起诉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开庭,至2010年3月2日判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为租金损失赔偿。
这是公平的吗?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这是选择性条款,即如约定了违约金的话,就不能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两者不能并用;是这样理解的吗?第一百一十四条是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是没约定的按租金赔偿。
怎样理解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请律师给予解答。急上诉期剩12天。我上诉会怎么样,原判,改判。有必要上诉吗?给出更好的意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