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签订的合同中有如下条款:合同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一、本合同期满。二、双方就解除本合同协商一致。三、乙方(原告)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合同第十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需提前一周通知对方。
本方认为:在未满足合同第九条款的条件下,不履行合同的均属违约行为。合同第十条只是时间约定责任条款,不是单方面无需任何理由随意就可解除合同的免责条款。法院判决:甲方(被告)提前一周通知了乙方(原告),解除合同,并无违约及不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看法院的判决是否有不当之处,如果申述有无希望!
-
可将相关资料交由律师分析、审核
-
法院判决错误,可以上诉。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