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国家公务员,于2006年1月29日和A(A是农民)共同为B(农民)担保,在农村信用社贷款1万元。当时除了订担保合同(连带责任)外还写了保证书(B到期不还由我工资偿还的保证),由于B的原因,自贷款日至今(2010年4月1日)未偿还本金和利息,信用社也未提起控制论诉讼。信用社曾多次以B贷款超期未还为由止付我工资,但我也通过关系在不断支取工资(最后一次是2010年2月20日支取)。请问信用社止付我工资是否合法?我现在对此笔贷款是否已过担保期限,是否还负法律责任?(谢谢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