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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驾车快要通过一个十字路口时,被一辆从右边快速直行的车从我的右边中间车门撞击致翻.这里没有交通信号和监控录像,但有目击证人可以证明我先进入路口并且对方车速快,是它的车头撞我的车身,更不是头撞头.交警部门依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右方来车先行的规定认定我负主要责任.我认为这样认定责任是错误的,这里的先行应该是指在两车同时进入路口的情况下,如果一车先进入路口的就不可能再证其它后进入路口的车.请广大交警和律师帮帮忙评判这个责任认定是否正确,并指点我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11-11-27 22:52:0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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