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我和丈夫因感情不合而协议离婚,当时双方都到民政签了字,但因他的照片不是近期照片,离婚一事就暂时搁置下来.后来我多次催他到民政办理手续,他都找借口不去.现在我想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知他曾签的那份协议能不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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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题是能不能作为证据?我的回复是:可以,但是,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协议中涉及婚姻关系的处置问题作为一个可参考的因素在裁判过程中予以考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的规定,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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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们的离婚协议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办理离婚证,协议离婚应为无效。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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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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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辅助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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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