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7月租了房子给一个租客,合同期是三年。现在因要自己住回想提前解约。在合同中第十条写到如果要提前收房要赔偿租客一个月按金。这个我们可以做得到,便在2010年3月17日正面通知了租客及协相好按合同赔偿给租客时间是2010年4月30日收房与结交。但因五一节是假期本人想装修一下房子,就约租客在这个月里其中一天想回房子看一下发何装修。但租客说我们烦,然后又叫他老婆打电话过来说不同意搬走,如果要他搬就不收他们4月份的房租还要赔他们1600元。还要我们帮他找房子。要不他就交租但要一直住下去。
在这我有几个问题:
1,如果他们不交租我们十五天后可以上去收房子吗?可以收他滞纳金吗?(在合同上有写到十五天不交租可以终止合约,五天内不交租可以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2,如果他们真的交了4月的租,到4月30日我们可以去收房子吗?
3,如果他们要不交4月租还要我们赔比合同上还要多的金额可以考他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