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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二轮土地调整,我户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共15亩,六口人。2001年我户来合肥打工,当时和村里口头提出暂时把承包田交由村里处理,当时还需要上交农业税,之后村里把我户的承包田交由另一户经营。2008年,我户又与村里口头提出要回我的田,2008年村里又将我户原先的田从另一户拨回村里,但未恢复在我户,2009年建设新农村,村里把所有农户的田集体对外承包给投资商(园艺场),园艺场以450元一亩发钱给农户,可我户没有,我户和村里一直协商至今,但村里一直未给我户一个明确答复,还有上述的另一户也在讨要这个钱和田,请问律师,我的钱和田能要回来吗,请崔律师帮我仔细查阅法律条文,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我也姓崔,请律师多多照顾。

经济相关
2010-04-01 20: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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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据此,你的要求应获得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