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在盐城某公司驻南京的办事处工作,而其公司的地址和注册地是盐城。由于发生劳动纠纷,我已在南京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并于2010年3月1日 下达了仲裁裁决书,判公司支付我2000元。说是一个月后生效。现在想提问3个问题:
1.今天是4月1日,那应该就生效了,我是等他找我呢还是我主动找他?我现在既不在南京也不在盐城,而且我现在工作,时间如何保证和他约定好呢,他可以故意刁难我啊。
2.如果拿钱的话我可以在南京他们的办事处领钱吗?还是必须要跑到盐城那领取? 之前在南京上班都是直接发现金的。
3.如果必须到盐城领取,路费他们报销吗? 假设他们的注册地在香港,难道我还要跑到香港去领取了??
非常感谢您的详细与及时的回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