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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7日本人进公司时已经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为2011年6月17日)此份劳动合同公司未给我一份,两份都在公司。现公司要求从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在新合同内容中未提出新劳动合同生效旧劳动合同则失效的内容,我对劳动合同提出异议,未能签订。现人事部经理用命令的语气要求本人签订新合同,否则解雇我。请将律师帮我解答下,我是否需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谢谢!

其它综合
2010-04-01 14: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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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