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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文件出来了吗?我和老婆都是广州集体户口,但还没孩子,想咨询下我们是否符合2010年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刑事案件
2010-04-01 09:54:1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2010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购买程序:
    一)领表:
    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
    (二)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细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四)复核: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局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依照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和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六)轮候: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七)配售通知:市房改办住建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八)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可挑选住房3次。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拒绝选房的,或经3次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或取得房号后放弃购房的,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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