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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9年10月19日入职,试用期是两个月,期间未收到公司任何口头、书面的不予录用说明,而且我本人也没有违反任何公司规定,一直催公司办转正申请,转正申请一直没有办理下来,期间在2009年12月15日公司人事部给了我两份劳动合同,让我签,但是由于合同上没有关于我本人权益的任何说明(包括劳动内容、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等),我转告人事合同不合理,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来没有得到任何回复,2010年2月6日,公司因人事调动,要求不予录用我,于是我协商公司按照劳动法给予经济补偿,公司人事领导不同意,我再次协商,公司领导只补偿一个月工资,我怕还是不同意,领导还威胁我要是耗下去对公司是没有任何损失的,让我自己好好考虑。公司是2010年2月8日放假(春节),由于急于回家,我办了离职手续,公司只补偿一个月工资,并且补偿金实在3月份发工资时打到银行账户。(补充说明:在公司的四个月的时间一直是发的试用期的工资RMB1800) 对于该公司的做法,我是否还能争取补偿?

合同纠纷
2010-03-31 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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