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3月被一助力车撞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该车驾驶员没有驾驶证(这种情况很常见),车辆办理了交强险。驾驶员因属外省在肥打工人员,经济条件较差,仅交纳部分急救费。考虑到交警及有关律师均说费用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赔偿,本人就自行支付了后期的医疗费用,共计3万多元。治疗结束后,本人找驾驶员及保险公司,驾驶员回避不见。2010年2月,本人将驾驶员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因联系不上驾驶员,法院办理公告送达,定于今年7月份开庭。在保险公司的答辩书中,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号,说无证驾驶不予赔偿财产损失包括伤残金等。如按此说法院不赔偿,而驾驶员经济条件差无力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医疗费、伤残金等)由谁来承担?我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先赔付,由其向驾驶员进行追偿?此文件下发后的类似案件,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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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