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河道治理取土时留下一水塘,施工单位竣工时,将该水塘移交给了河道管理局,河道管理局又与当地镇政府签订一份协议,将该水塘的管理使用权移交给了当地镇政府,镇政府又与水塘所在的村委会签订一份协议,将水塘移交给村委会管理使用。一群未成年的孩子结伴到水塘游泳,不幸其中一个十六岁的男孩溺水身亡,请教法律专家,河道管理局、镇政府、村委会究竟哪一家应当对孩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民事相关
2010-04-01 09:05:4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应由河道管理局来承担责任。因河道管理局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有过错。应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 按法律规定应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隐患形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可将上述各方均列为被告,让他们共同承担责任,这是对原告最佳的做法,事实上上述各方都存在过错。本案全部的责任应由诸被告和死者家人分担,鉴于死者已有十六岁,我个人认为原被告各应承担50%的责任。赔偿额的计算,可在网上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输入这些关键字即可)。
  • 可将上述三单位同时作为被告,法院根据庭审情况作出各自赔偿责任。
  • 同意吕怀波律师的意见。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