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6年5月开始就职于公司,2009年公司对于工衣穿着制度:在发放工衣时按照吊牌价的2折扣款,员工从发放工衣的日期开始做满半年返还扣款,每个季度一套工衣,交替扣款和返还;2010年2月发放春装工衣给员工穿着,在没有任何通知和提前说明的情况下,工衣在3月的工资扣款显示是按照吊牌价的原价扣款,两件衣服和一双鞋子共扣款558元。员工向上级领导询问,领导只是简单说吊牌价就是成本价扣款(但是根据从事服装行业10年的经验来讲,吊牌价的2.5折才是成衣的成本价,这样算的话工衣的扣款是229一件,那吊牌价应该是标示的9百多,这样的数据是不会让员工信服的),员工当时看到扣款就提出异议,多次向上级领导提出协商,都被领导已工作忙的理由推脱,没有明确的答复,只是说扣款作为工衣押金扣,做满半年退还。
本人和几位同事因为工作不开心和不同的原因于2月底正式提出辞职,公司确定批准离职时间为3月底,但是公司领导拒绝退还所扣的558元工衣押金,但是本人和即将离职的同事最短的也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
在此想请教各位律师朋友,像以上讲述的情况,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