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座谈会会议纪要中第十九条:关于职工待岗或下岗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后的合同效力状态,对于职工待岗或下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职工既未到单位上班,也未续签劳动合同,此时发生纠纷,应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意见认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单位接受的,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合同。而待岗或下岗作为劳动合同存续的一种特殊状态,因此,合同到期后单位未通知或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时,应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但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工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新的劳动关系的除外。这里明确指出了待岗或下岗是劳动合同存续的一种特殊状态,因此,合同到期后单位未通知或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时,应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这条意见可以当成法律依据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