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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红谷滩有一住房,出租给一公司做为办公室用,物业公司以所谓的“特权法”相关内容为依据,要求交纳双倍的物业管理费。其所谓的依据就是物权法有关住宅不能用以餐厅、歌厅等使用的相关规定,而我现在的租户只是用来办公,根本不存在妨碍邻居生活的问题。在我只交纳了一份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就百般找茬,比如要求每月办理一次出入证(每证10元),有人进入小区找租户不让进,租户往外带东西不让出,说是不知道这些东西是否是租户的......租户无奈只好提前解约,本来签了两年的合同现在只过了三个月就结束了。我想咨询的是,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我该用什么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期待您的指点!

合同纠纷
2010-03-30 19: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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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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