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8日我的朋友借了我一万元钱,我多次和他要,他不还,我2008年4月提出诉讼。2008年9月27日法院判决,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归还我一万元,并且支付利息,从2008年7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随本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支付,应依229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没有按期归还。我转到执行庭,2010年1月执行庭执行被告每月还500元,并且不是还一万元而是9800元,而且还不支付利息,这是否合理。是否还有其他的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