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因为资金问题,我们把565万买来的土地以510万转让给另家开发公司,在2003年签定了土地转让合同,他们到现在还在拖欠转让款,(因为我们当时签约的时候没请律师,形成重大失误。)
现在我想根据.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这条,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我公司没交清出让金(但已获得土地证),更没完成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现在我公司能不能已以上法规判定和约无效或起到和他们重新谈条件的目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