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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三人甲、已、丙。房子在1963年的时候由甲牵头与已和父母把原来的5间房子拆除,新建8间房子,拆除的旧房子中只有少量材料可以使用,其余大部分均由甲购置。期间丙未出资出力。父母在世时曾立下分家单,甲乙二兄弟分得3间,丙分得两间归父母居住,当父母百年后,房子全归甲乙所有。但负责在原地给丙盖两间。目前父母已去世12年了,甲已双方均没有为丙盖房子,丙回来后直接找甲要房子,并明确不追究已所分的那一份。法庭上已站在丙的立场上说当时建房子丙给钱了(当时丙在外地,也未回来,是否需要丙提供证据证明给钱的事实?),法庭上甲丙双方都认同分家单。请问分家单上分给丙房子这一条是否有效?请问父母当时是否有权处置甲乙与父母共同建立的8间房子分给未建房者丙?如可以的话,丙应分得的是一间房子还是需要先析产分离出来再继承父母那一份?

继承
2010-03-29 23: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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