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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9月份贷款买了一处房子,贷款额为二万元(房地产公司计算),2007年12月6日房地产公司要求我们给打一张二万元的欠条(因为银行贷款还没到位)2007年12月20日给的入住通知单,2008年4月份开始还银行的贷款(当初买房时开发商讲他们负责帮着办贷款)我们已经于2009年12月全部将银行贷款还清并给了房产证。2010年3月份开发商又找到我们,说让我们抽欠条,我们去房地产公司后,他们又让我们缴纳600元利息才能抽欠条,说是2007年12月6日至2008年4月我们打欠条至银行贷款到他们账户这段时间的利息。如果不给就起诉我们。请问我该怎么办。这利息我应该缴纳吗?我得怎样才能拿回我的欠条,他们可以起诉我吗?

债权债务
2012-03-06 04: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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