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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借款人到银行使用贷款,找了3个担保人,未告知借款用途、借款担保责任,到了银行,银行工作人员让担保人在空白合同上签了字。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担保人被银行起诉。这时担保人才知道担保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借款用途为购买药品,借款合同为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没有经营药品。该担保责任能否免除。

婚姻家庭
2010-03-29 17: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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