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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开车(车有上保险)上班(不是公车,但车上有几名同单位同事,皆去上班)途中撞了B(走路上班),交警判定A负主要责任,A在交付一定医疗费用后,认为B已渡过危险期,且认为B神志已清,便以无钱再交为借口不再交费,导致B停药数天,B家庭并不富裕。AB同属教育系统不同学校老师,教育局以私车及交通事故属私事为由拒绝调停(A为学校校长)。请问在此情况下,教育局和AB各自单位应负何义务?B家属应如何应对此种情况?

交通事故
2010-03-29 19:50:5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b在要求a按照交通事故赔偿后,可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补充赔偿。a单位可视情况承担赔偿责任,教育局无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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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工伤赔偿。
  • B可申请工伤,按工伤法律法规赔偿,不足可以再由A赔偿。或则先按交通事故要求A赔偿(保险公司交强险内先赔),不足再按工伤处理。
  • B既可以申请工伤,也可先行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具体策略要根据案情来分析。可电询或当面咨询,以便在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后给予相应的法律建议。
  • 起诉A及其保险公司赔偿,补足部分要求学校按工伤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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