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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04起在公司工作,其中公司在06重新注册一家,并以两个公司名称存在,但业务联系员工都是一批,本人与公司劳动关系至09才解除合同, 07之前无合同,07-08与最初的公司名称签定,08-09与现在公司名称签定,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以与原公司名称存在的法人代表【是老板的哥哥】,不是一人,只补偿08起的年限,请问我如何证明04起公司年限补偿,谢谢,盼复

其它综合
2010-03-29 07: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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