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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妻子由于不小心怀孕,曾于2004年11月30日到,由于当时医生和护士在交谈可能是导致人流不干净的直接原因.2004年12月15日我的妻子再次到县计生局服务站进行不全流产,这个过程中还经常有出血,并于2004年12月26日到县医院进行B超检查,发现宫颈口还有藏流物,于12月27日在县医院进行不全人流. 三次的人流给我的妻子造成身体的损伤和精神上的打击,也给我造成了思想和精神上的压力以及经济压力. 我想起诉计生局的医务工作人员有法律依据吗?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吗?能给我帮助吗? 我期待能得到帮助,维护我旗妻子合理的权益. 谢谢!

医疗纠纷
2005-01-08 19:01: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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