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0日,王某(打临工者)向信用社贷款19万元,贷款期限自该日至2009年2月5日,我与甲、乙、丙、丁五人(五人均是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2007年2月10日至2011年2月5日。2009年12月15日信用社因王某不还贷款本息共计271852.59元而起诉。2010年1月14日法院开庭后,达成调节:由王某在2010年3月1日前还10万元、2010年9月1日前还清剩余本息,我们五人继续承担连带责任。时至2010年3月底,贷款人还没有履行还款。我现怀疑王某的还款诚意,做为保证人,我该怎么办才能脱身?(其中,甲是王某的父亲,甲说贷款的实际使用者是甲的堂弟王五(化名),并有王五给甲与2009年2月10日出据的19万元的收条。于是甲向王五催款,而王五说贷款的实际使用者是其兄长王四(化名),其说词是当时王五拿到以王某名义贷出款的个人存折后,给甲出了收到19万元的证明,但在实际提现时,从信用社柜台上拿走钱的是王四,并说可以调当时的监控来证明。而王四也承认此事。但他们就是一而再的不还贷款。)为此,做为担保人其中之一的我觉得他们在骗贷款,在骗担保人的信用。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