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嫂子从09年十月份在本地一家门诊医院接受哮喘治,不断间持续到十二月二十五日。09.12.25日又从该院领了三个月的药。2010年3月23日在还没有吃完该院开出的所有的药。突然死亡,最后接诊医院出具死亡原因为,致命性哮喘。我想问一下顾律师,这事我们该怎样通过法律途经来解决?会有什么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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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找律师当面咨询,根据具体情况,看死亡原因是是么,是否需要确定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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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原因为,致命性哮喘……这个好像也不科学!死亡原因的确定应该又个专门的分析、文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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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做下鉴定,看死亡原因和所服用的药或者医院的诊治是否有关系,如果有可以起诉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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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