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
您好,我于04年通过熟人找某房地产公司下属分公司内部认购了一处门面房2层(当时该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当时认购合同写明了面积,房价,并注明该房价为一价清,并开具了加盖分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
但是该房子直至去年才动工,预计今年6月才能交付,而且2层房子面积比合同上小了大概20%,后来我到他们总公司才知道分公司一房重复卖给了两家(分公司已经不存在了),现在总公司要求给我另套门面(该门面面积更小,而且房型很差),我没有同意;
原合同中位置的门面房变成了3层(必须由1,2楼上去)所以变成了强制性搭售3楼,3层总面积上比原来大了13%左右,需要补差价(该差价按现房价1层门面价补,跟当初房价翻了几倍);
我想请问您,
1、我是否可以取得合同中位置的房子;
2、是否可以不要3楼,面积差如何退款;即使要是否必须按他的价格补差价;
3、他如果转卖第三方,我是否只能得到合同中规定的2倍当时购房款(现房子价值远大于2倍)
谢谢,希望早日得到您的回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