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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月份以前转移的养老金只转移个人账户部分到A城市统筹部分当时不允许转移,现在想跨省转移到B城市,现在新政策不仅可以转移个人账户部分,还可以转移1998年1月单位缴费部分的12%,那时候总共转移个人账户大约10000元(缴费的8%计入个人账户),这样一算,我不仅可以转走我的个人账户10000元,而且还可以转走统筹基金15000元即(12%/8%*10000),合计共25000元,A城市社保基金仅我一个转移就要亏损15000元,那如果2010年前转移的仅转个人账户部分进来的,好多人都转出去,都转统筹基金,即原先转入1亿元,现在要转出2.5亿元,那社保基金不亏损透了,我的理解正确与否?急盼相关专家尽快回复,解除我心中的疑惑,谢谢。

其它综合
2010-03-27 20:07:0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原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而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过重,也难以承受。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 跨省转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可是刚才说2010年前养老异地转入仅转入个人账户部分,单位缴费部分当时一分钱没转进来,现在跨省转移这个统筹部分再转,转出地还要再转出统筹部分的12%,那不亏了12%?好政策想把他搞懂,细细分析起来好像还是有点不大明白。
  • 养老保险很快会进入全国统筹时代,关于跨省(地区)是政府对百姓的关怀,具体操作有个衔接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