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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自留山在2004年9月20日,以承包荒山的形式承包给个人合伙经营。后来山上发现了铁矿,他们又转包给了一家公司开采铁矿,该公司在2008年2月办理了采矿证。2009年9月20日我家荒山承包合同到期后,我家想收回自留山自己经营,可是该公司答复我们办理了采矿证,山是我们的了。请问:我家对自己的自留山还有什么权利,能要求公司给与我们什么赔偿?

刑事案件
2010-03-29 10:20: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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