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南某派出所的临时工,自02年8月至08年初一直从事户政工作,未签定劳动合同,也无三保。因新劳动法颁布实施,被县局辞退,未补一分钱。后于08年5月份又被该所聘用继续从事户政业务,并于08年6月1日与该局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具体工作内容为承担二代证换发为主的户政工作任务,未签定起止时间,也未交纳“三保”。到2009年初,二代证换发工作完成后,派出所为继续聘用我从事户政业务,又与我签定了一份食堂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09年4月至10年4月。但未从事食堂工作,仍担任派出所的户籍员一职。现公安局提出要清退。
我想请问下:按照新劳动法,
1、能从哪些方面找公安局进行补偿的,补偿费用是多少?
2、与派出所签定的食堂承包合同是否为虚假合同?
3、08年6月与该局签定的劳动合同,未交三保,是否能要求它交?
4、我市的最低工资为610元,补偿是否按该标准补还是按实际工资补?
-
建议找当地律师当面咨询
-
你好,
1.02年8月至08年初一,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需支付你双倍的工资;没有购买保险,必须补缴,保险只有补缴,没有经济补偿这;
2.与派出所签定的食堂承包合同是虚假合同;
3.可以要求补交;
4.按照实际工资补偿这。
-
1.在08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要求赔偿,因为法律不溯及既往,
2.09年初的承包合同是没有实施的合同,不属于虚假合同,
3.从09年起从事户籍管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的工资
4.如果要清退你,还可以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