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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职工,改制前,由于经济效益不佳,单位没有发全我们的档案工资,05年改制时,单位土地卖了几千万用于改制,我们曾要求补发不足部分,单位没有理会,现我们已掌握国办发[2003]96号文件,明确规定要一次性结清拖欠职工工资,而我们当时也是按96号文件改制的,可我们找到单位时,他们说没有发全的档案工资不属于拖欠,不予以补发,是否合理。

劳动纠纷
2010-04-28 08: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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