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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2002年分配到省劳教局下属单位劳教所参加工作的。分配时省劳教局出具了接收函,省教委发了毕业生报到证,报到证上盖有省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专用章和劳教局政治处章并同意分配。2003年见习期满转正定为六级职员(办事员),并在逐年的工资调资审批时劳教所、省劳教局和省人事厅都盖有公章,然而在2006年我们又被定为工人,原因是“行政单位除公务员就是工人”,在这种情况下将工人的头衔强加到我们的头上。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有政策依据吗?

其它综合
2010-03-26 12:09: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