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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7月30日入职,12月11日离职。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我每月的工资总额固定为1875。单位按24%的比例(单位、个人各承担12%)给我交了10月、11月两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却拒绝补交8月、9月的住房公积金。理由是我的住房公基金缴纳比绝大部分同事要多,一个月都快比其他人两个月的了,所以拒绝补交。单位是否有这种权利?

合同纠纷
2010-03-26 10:29: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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