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10年3月22日下午,我们学校保卫处在学校内抓到了一个正在偷车的小偷。后来把小偷移交给了当地派出所。 第二天我们询问派出所所长案件进展情况时,派出所所长告诉我们审讯的结果是:那个偷车贼说她没有固定住处,家里几口人也不知道,前后在我们学校偷过几辆自行车,偷来的自行车她都卖给流动收废品的了。连那个所长都不相信小偷所交代的,但派出所也没有要表示帮我们追回自行车的意思。只是强调人已经被他们送到拘留所了,拘留九天。 另外: 1、至少知道有我们三个人的自行车是被她被偷的。而且我们在监控录像里看到我们三个人的自行车(七成新及以上)都是被她偷去的。 2、在2010年3月25日南阳日报的社会早刊上有条新闻“校园偷车,当场被抓”。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的权利。

损害赔偿
2010-03-26 09:42: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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