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甲乙双方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甲为法人代表。2008年双方私下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乙将所持股份转让给甲,但未进行工商变更。2009年甲死亡,第三方起诉公司要求偿还债务。请问此时乙的股份转让行为是否是抽逃资金?乙是否还需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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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乙将股份转让给甲的行为是一种权利处分,不属于违法行为,更不是抽逃出资。
2、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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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不是抽逃资金。
由公司承担责任,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后应当承担责任,按2007年公司成立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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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抽逃资金的行为,但因为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第三人认为乙还是股东。
现在乙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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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